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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之争,曾经的辉煌能否主张今日的影响力?

头条 来源:晨报之声 26319℃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扬子”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争二审案。作为曾经的知名家电企业,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集团”)起诉无锡博西扬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扬子”)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一审法院认为扬子集团的“扬子”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一、商标变迁:从“权利自弃”到“新获注册”

九十年代中期,扬子集团是国内冰箱制造业的龙头,但彼时,冰箱行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国际行业巨头之间的竞争已在制冷行业中展开。扬子集团因此陷入“困境”。为了克服困难,扬子集团在1996年作出重大决定,与世界家电巨头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进行产权重组。合资后,扬子集团开始重塑产业主体,从家电行业转向汽车领域。

2001年,扬子集团放弃对第563152号“扬子及图”商标的续展,该商标在洗衣机类别上自此失效。此后,扬子集团没有再以自身企业名义实际经营过家电相关领域,尤其是洗衣机相关家电产品。

(图为扬子集团第563152号“扬子”的商标信息)

2002年2月8日,李国炜依法申请注册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2004年5月28日,扬子集团对此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扬子集团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据此裁定“扬子”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经异议复审程序,进一步确认扬子集团“扬子”字号在李国炜申请商标时不具有一定知名度,不属于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最终,“扬子”商标于2009年成功核准注册。

(图为博西扬子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信息)

二、二审焦点:如何认定法律意义上的“具有一定影响”

本案焦点在于,扬子集团曾经的辉煌,能否证明该字号持续具有一定影响力?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扬子”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展开激烈辩论。

扬子集团代理律师认为,“扬子”字号使用时间早且持续,知名度高且覆盖范围广,因此“扬子”字号符合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

博西扬子代理律师则认为,扬子集团的“扬子”字号并不持续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从以下两点展开论述:

1、扬子集团仅仅提供了几份媒体报道和早期荣誉,并未提供任何洗衣机销售的证据、宣传证据等。上述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扬子集团的企业名称在洗衣机行业持续具有一定影响。

2、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明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需要从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方面举证。扬子集团并未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无法证明其企业名称持续具有一定影响。

三、博西扬子:我们是“扬子”洗衣机的守业者

“我们是‘扬子’洗衣机的守业者。”博西扬子负责人在庭审后表示,公司多年来专注于经营洗衣机产品。“一个被主动放弃的权利,不应在他人苦心经营多年后被回头索权。”

从扬子集团因战略调整退出家电市场,任由“扬子”洗衣机商标沉寂,到博西扬子申请“扬子”商标并多年苦心经营。扬子集团虽曾辉煌灿烂,但退出家电市场后,其影响力是否还如曾经?

博西扬子数十载如一日的坚持,将品质与信誉熔铸于每一个细节,始终专注于产品的质量与用户体验的提升。我们是守业者,守护一个承载承诺的“扬子”品牌。

(图为博西扬子“扬子”牌洗衣机产品图)

四、专家观点:商标争议与字号影响力认定标准

“扬子”案件引起专家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25年9月28日下午,“扬子”不正当竞争案专家研讨会在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举行,研讨会上,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孔祥俊,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中心负责人、教授曹阳,华东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张晓东和上海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品牌中国战略规划院副秘书长兼长三角研究中心主任姜卫红围绕此案展开讨论,并发表各自意见。52

其中,孔祥俊教授发表了几个核心观点,具体包括:

1、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系合法注册并具有正当性

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是在扬子集团第563152号“扬子及图”商标注销之后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不存在因为此前存在第563152号“扬子及图”商标而违反诚实信用等情形,在商业上属于善抓和善用商业机会,其申请注册具有正当性。

2、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已成为不可争议商标并可以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已成为超过五年争议期限的不可争议商标,无论是否侵犯扬子集团在先字号权利,都不宜再判决停止使用。

商誉是动态的,并非一成不变的

判断扬子集团企业名称字号的影响力,要考虑第3093308号“扬子”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的实际影响,不能以其曾经的商誉进行判断,也即判断的时间节点很关键,不能大而化之笼而统之。

五、总结观点:字号影响力的动态认定

“扬子”之争的焦点,本质是对字号影响力的动态认定。曾经的辉煌若未转化为持续的市场认知与商誉积累,是否还能主张今日影响力?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动态变化的情形,企业的影响力通常也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往往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淡出公众视野,甚至倒闭关门。根据公开信息发现,扬子集团目前参保人数仅有34人。市场竞争具有动态的特性,扬子集团相关的证据以及目前的经营规模,不足以证明“扬子”字号仍旧具有影响力。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两家企业权益的认定,也关乎着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的维护,更关乎着无数消费者对品牌信任的基石。业界拭目以待,期待这场判决能为经济市场的公平与正义树立新的标杆,为未来的市场竞争注入更多信心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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